湖州市写作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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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写作学会章程[此文共1244字]

湖州市写作学会章程

(湖州市写作学会第三次会员大会2006年12月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湖州市写作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本市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从事写作研究、写作实践、写作教学工作并具有较高水平的人员以及热心支持写作事业的人士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的学术团体。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写作理论和写作实践的研究,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本会隶属湖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在工作上接受浙江省写作学会的指导。

第四条本会挂靠单位为湖州广播电视大学·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本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会员研究写作的基本规律和各种专业写作的规律,并用于写作实践,提高写作水平。

(二)探讨写作教学改革规律,提高写作教学质量。

(三)交流会员的写作与写作研究成果,传播写作与写作研究的信息、动态。

(四)为社会提供写作咨询服务,提高我市群众的写作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与政治文明建设。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凡第一章第一条中规定的人员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有二名会员介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中国写作学会和浙江省写作学会的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会学术活动和成果评奖的权利;

(三)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的权利;

(四)有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二)向本会提交写作或写作研究成果,参加学术年会和其它学术活动;

(三)缴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如严重违反会章,长期不参加活动的,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会员权利、义务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 织 机 构

第十条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通过本会工作规则;

(四)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候选人,由会员大会讨论后,以大会同意的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的成员要不断更新,及时补充新鲜血液。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决定,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二)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三)确定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审查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其它属于理事会职权范围的工作。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常务理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落实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和

工作计划;向理事会和市社科联提出工作报告;接纳新的会员,通过会员除名;处理属于常务理事会职权范围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本会设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常务理事会根据执行本会任务的实际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对外联络部、写作服务中心等工作部门,其组成人员由常务理事会聘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并报湖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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